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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2008)13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8-03-03

施行日期:2008-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13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吴存荣二○○八年三月三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

一、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二、合肥市邮政通信管理实施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三、合肥市客运汽车治安管理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

四、合肥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

五、合肥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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