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1986年12月2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并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附件: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略)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公布日期:1986-12-02
施行日期:1986-12-02
时效性:已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1986年12月2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并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附件: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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