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的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一九八七年年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公布日期:1986-09-04
施行日期:1986-09-04
时效性:已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的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一九八七年年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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