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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8-01-02

施行日期:2008-01-0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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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2日第13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二○○八年一月二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的决定

第13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 修改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应当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征收税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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