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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7-11-22

施行日期:2007-11-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3号)

《市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市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维护法制统一,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二、南京市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三、南京市航道管理办法

四、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规定

五、南京市人才流动管理规定

六、南京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

七、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八、南京市反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九、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十、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十一、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采江砂的若干规定

十二、南京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十三、南京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十四、南京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十五、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十六、南京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十七、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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