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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1999)123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1999-09-24

施行日期:1999-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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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1999〕12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云政发〔1999〕1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云南省是一个多山的高原省份,耕地资源紧缺,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各类用地矛盾日益突出。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52.33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5.6万公顷,有计划地安排退耕还林(草)33.33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20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09.83万公顷,做到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按不含生态退耕面积计算),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513.73万公顷,占现有耕地面积的80%。

四、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滇东北和滇西北地区,要加强森林、草场的保护和建设,有计划地实施陡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合理安排交通和能源建设用地;滇中地区,要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加强荒山绿化和流域综合治理;滇东南和滇西南地区,要重点保护基本农田,综合开发利用山地资源,发展热带作物和经济果林,合理安排城镇和交通、能源建设用地。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云南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云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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