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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事后审核范围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上证上字(2003)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2-24

施行日期:2003-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上市公司:

为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决定继续调整扩大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事后审核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特别处理公司、暂停上市公司和本所关注公司外,其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实行临时公告事后审核。

二、当公司临时公告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仍实行事前审核:

(一)需要本所多部门配合处理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送股、转增、派息公告,发行、上市公告,更名公告,实施特别处理公告等);

(二)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公告事项;

(三)适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2.3条规定的重大收购、出售资产的事项;

(四)适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3.12条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的事项;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以及应当召开股东大会的对外担保、投资、债务重组、委托理财等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六)需要向本所豁免披露义务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由本所进行事前审核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需要进行事前审核的。

三、全部公告在披露之前仍须向本所上市公司部进行事前登记。

四、公司应高度重视本所上市公司部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有关问询,并根据要求,及时进行补充或更正公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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