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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自律准则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2-28

施行日期:2003-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自律意识,规范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维护投资者利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由本所会员、特别会员自觉遵守。

第三条 依法合规经营,遵守本所业务规则。

第四条 诚实信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不开展不正当竞争,不以违法手段获取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第五条 在经纪业务和其他受托业务中,勤勉尽责,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与客户明确在指定交易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故意拖延或拒绝办理客户撤销指定交易的申请。

第七条 在营业场所提供多种方式的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 建立客户投诉和交易纠纷的处理机制,并制作书面记录。

第九条 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证券交易委托资料、证券帐户数据、交易记录等文件。

第十条 对客户的收费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遵守本所技术规范要求,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交易系统和通信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加强技术风险防范,并对交易系统和通信系统建立必要的备份机制。

第十三条 定期检查交易系统和通信系统,建立系统故障和异常情况处理的应急制度。

第十四条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切实执行自营业务、经纪业务和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分类管理要求,防范风险。

第十五条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和监督,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遵守本所会籍和席位管理等制度,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和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所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 按规定向本所交纳席位费、交易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对本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我检查、相互监督,并配合本所检查。

第二十条 本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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