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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5-09-26

施行日期:2005-09-2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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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报纸不得变更开版、刊期,期刊不得变更开本、刊期和出版增刊”。

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所在地的县(市、区)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州、市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备案。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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