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报纸不得变更开版、刊期,期刊不得变更开本、刊期和出版增刊”。
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所在地的县(市、区)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州、市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备案。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负责新闻出版工作的行政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