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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双鸭山市委、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纳税5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给予相应待遇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中共双鸭山市委

发文字号:双发(2000)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6-05

施行日期:2000-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上规模、上档次、上效益、上水平,调动广大个体私营业者参与本地区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凡在本市纳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守法经营的私营企业,均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挂牌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对确需检查的,要事先征得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

二、对企业负责人工作用车,由市政府发放特别通行卡(由招商局比照外来客商核发),持此卡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桥收费站免费通行。

三、为企业发放“特别贡献卡”,持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宴请有关单位、个人及从事娱乐活动可免予检查。

四、为企业设立投诉电话,设市领导联系人,并由市委、市政府为每户企业指定一名处级干部联络员,负责联络、协调、服务等事项。

五、市委、市政府每年春节期间举行一次联谊会,与企业负责人座谈联欢,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六、企业如有需要,可经公安部门批准备案,自选配备保安人员。

七、对企业法人代表可授予荣誉纳税人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八、对企业负责人可由市个协、私协向有关组织和部门推荐,给予相应的政治荣誉。

九、从2000年起,逐年对企业记名著文,载入双鸭山史册。

十、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由市纪检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招商引资局负责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对享受本规定待遇的企业,两年复查一次,达不到标准的取消资格。

2000年6月5日

中共双鸭山市委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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