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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百强企业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白山政办发(2008)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02

施行日期:2008-02-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2008年全市百强企业表彰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

2008年全市百强企业表彰奖励办法

为激励企业快速发展,做强做大,通过对全市百强企业有关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励业绩突出的先进集体,进而推动全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坚持对企业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火灾、交通等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实行一票否决的原则;

(三)坚持对企业没有完成年度节能减排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的原则;

(四)坚持对企业未履行劳动者权益,侵害劳动者利益的,实行一票否决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

对年度实现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亿元以上工业、建筑业和商业、旅游等服务业入围百强企业,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入围企业的营业收入,实缴税金,新增就业人员及完成当地政府交办的其它方面任务、参与慈善和社会公益事业等四项指标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核办法

对百强企业采取按指标权数实行加权计分方式进行考评,满分为100分。

(一)得分计算。单项得分为当年实际数÷基数×权数;总分为单项得分之和。

(二)单项基数以当年实际最高数值为计算标准。

(三)指标权重。实缴税金权数为45;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权数为30;新增就业人员权数为15;完成当地政府交办的其它方面任务、参与慈善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权数为10.

四、评比奖励

(一)对百强企业按得分进行排序表彰奖励,其中:对业绩突出的前5名各奖励8万元,第6名至20名的企业各奖励5万元,同时对进入百强的企业进行命名。

(二)次年一月底,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指标完成及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召开全市大会进行表彰奖励。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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