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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1993)14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10-15

施行日期:1993-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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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0篇)

劳动部、交通部、煤炭部、中国人民银行、民航总局、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船舶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  交通部等部门和单位《关于拟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交通部、煤炭部、中国人民银行(含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人民保险公司)、民航总局、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对其直属企业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直接组织统筹,直属企业中已参加地方统筹的改由主管部门和单位统筹。已向地方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划转工作及办理其他划转手续的具体事宜,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实施。上述部门和单位的统筹办法应报送劳动部商财政部审核。

二、关于组织上述部门、单位和原已直接组织直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进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试点的问题,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试点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三、船舶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的直属企业,可试行作为地市级单位参加所在地区的省级统筹。对于养老保险基金提取基数、提取比例等具体问题,由劳动部与有关地区协商并负责审批。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做好各项工作,积极支持和促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发展。

国务院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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