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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三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发布部门:联合国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70-12-17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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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海洋科学研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三八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

所有国家,不论其地理位置如何,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在本公约所规定的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的限制下,均有权进行海洋科学研究。

第二三九条 海洋科学研究的促进

各国和各主管国际组织应按照本公约,促进和便利海洋科学研究的发展和进行。

第二四O条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一般原则

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时应适用下列原则:

(a)  海洋科学研究应专为和平目的而进行;

(b)  海洋科学研究应以符合本公约的适当科学方法和工具进行;

(c)  海洋科学研究不应对符合本公约的海洋其他正当用途有不当干扰,而这种研究在上述用途过程中应适当地受到尊重;

(d)  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应遵守依照本公约制定的一切有关规章,包括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章。

第二四一条 不承认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为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根据

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不应构成对海洋环境任何部分或其资源的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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