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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域使用执法监察工作分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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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17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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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域使用执法监察工作分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国务院对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经研究,现就海域使用执法监察工作的分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中国海监总队负责对全国海域使用执法监察工作实施业务领导和监督。中国海监各级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海域使用执法监察工作实施业务领导和监督。

二、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负责对本海区内国务院审批权限内的用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用海行为。必要时,中国海监总队可以按照效率和就近管理的原则,将国务院已批准的用海项目指定地方海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三、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海监机构,负责对毗邻海域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用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用海行为。必要时,地方海监机构可以按照效率和就近管理的原则,将同级人民政府已批准的用海项目,指定下级海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四、实行一个用海项目由一个海监机构管理的原则,即已经各级政府批准匠用海项目,均由同级海监机构负责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其他海监机构原则上不得随意进行检查。

五、对违法用海行为,实行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即由先查获的海监机构负责处理,但要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海监机构。

六、对管辖有争议的违法用海案年,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监机构指定管辖。

七、上级海监机构有权责令下级海监机构改正错误的行政处罚。下一级海监机构认为违法用海行为重大或复杂,需要上一级海监机构管辖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海监机构决定。

国家海洋局(盖章)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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