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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支票使用管理的意见》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1987]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3-24

施行日期:1987-04-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支票使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加强支票使用管理的意见

一、加强支票管理。要严格按照财务有关规定签发和使用支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不准把盖好印签的空白支票交采购人员带出签发,不准交给销货单位代为签发,不准把支票存放在销货单位。

二、为防止支票被盗、诈骗、丢失问题的发生,各单位在签发支票的同时,应在支票的背面加盖统一规定的戳记(式样附后),并认真填写支票使用人姓名、工作单位、工作证或居民证号码。使用支票的人必须持本人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领取现金或购货。

三、银行、销货单位必须认真验看支票。凡是后面无统一戳记,或虽有统一戳记但未认真填写、字迹不清的,或虽已填写但持用支票人员无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以及证件与填写内容不符的,一律拒绝支付、销货。

四、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统一式样,刻印戳记。

此意见拟从五月一日起全市统一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戳记式样:

…--------------------
  ↑|单位|               |
  ||--|---------------|
  ||姓名|               |
  ||------------------|
  3|      |           |
  公|工作证   |           |
  分|    号码|           |
  ||居民证   |           |
  ||      |           |
  ||      |           |
  ↓|      |           |
  …--------------------
   |←-------5.5公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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