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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广东省林业局

发文字号:粤林(2008)10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9-16

施行日期:2008-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或审核、批准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由广东省林业局负责实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由广东省林业局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四条 凡依法拥有一定面积的森林(含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

第五条 经批准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备齐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送省林业局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后,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省林业局在收到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广东省林业局公章的具体书面意见。

第八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GB/T18005—1999)二级标准,拟建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在30以上;

(二)森林经营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符合广东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四)经营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和制度明确,具备2名以上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技术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所在地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三)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拟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内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六)经营管理机构内设部门、职能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省级森林公园:

(一)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或城市规划调整,主要景区林地依法变更为非林地,导致森林公园无法经营的;

(二)森林公园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变更或者改变经营方向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义务或者提供森林生态旅游服务的。

第十一条 申请撤销省级森林公园,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三)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合并或者变更省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广东省森林公园建设发展规划要求;

(二)符合省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

第十三条 申请合并或者变更省级森林公园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三)合并的,申请人需共同提交申请合并的理由和合并后有关机构设置、管理职责的说明报告;扩大经营范围的,提交新增范围内的森林风景资源调查报告和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缩小经营范围的,提供拟划出面积在原省级森林公园中的位置图,及范围缩小后省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评价报告。

(四)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省林业局应当在收到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审批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 省林业局作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审批,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专家评审通知书》,将广东省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省林业局受理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需要组织专家实地考察的,应当在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专家评审通知书》时,明确告知申请人。

专家集体评审和实地考察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省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批准的决定,出具《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或者《广东省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省级森林公园设立、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行政审批决定书,应当明确省级森林公园的位置、面积和范围。

第十八条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经省林业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0日,并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前5日办理《广东省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延期通知书》,将延长理由和期限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和变更经营范围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及时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保护利用森林风景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森林资源受到破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人以欺骗手段取得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行政审批决定的,省林业局可以依法撤销,并予以公告。

作出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省林业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批准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在省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范围内,不得再建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

第二十四条 省林业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经营范围的行政审批行为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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