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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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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9-17

施行日期:2008-09-1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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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7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要求,由民政部负责编制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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