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4月17日由时任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公布日期:2008-08-29
施行日期:2008-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4月17日由时任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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