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2月1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决定对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五)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在本省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企业,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开发出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名牌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三)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运用,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5%。”
三、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原第三款改为:“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类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者做出特别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原第四款改为:“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类每年奖励数量应按照评审标准从严掌握,其中特等、一等、二等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0项。”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