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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石家庄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案)等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5-02-01

施行日期:2005-03-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石家庄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案)等 (2005年2月1日)

《石家庄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案)、《石家庄市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办法》(修正案)、《石家庄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修正案)、《石家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修正案)、《石家庄市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已经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案)

一、《细则》中的所有“贸易”统一改为“商务”;所有“场”统一改为“厂”。

二、第一条的“《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河北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禁止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改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

三、第三条的“肉、”后加“骨、”。

四、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的“全市”,“石家庄市贸易局”改为“市商务局”;删去第二款的“、郊区”。

五、第七条第一款的“定点屠宰实施方案”改为“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删去第二款。

六、第八条第二款的“必须取得石家庄市进市定点屠宰许可证”改为“应按照《石家庄市市区生猪肉品市场准入制度(试行)》的规定执行”;第三款的“否则”改为“但”。

七、第九条第一款“法律法规”后加“标准及石家庄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删去“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和第一项至第六项;删去第二款。

八、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的“均”、“许可”、“确认验收合格之日起”,在“10日内”后加“答复,竣工后”,“兽医卫生合格证”改为“动物防疫合格证”;第二款改为“进入石家庄市市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销售生猪产品的,由市商务局按照《石家庄市市区生猪肉品市场准入制度(试行)》执行,否则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九、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的“国有屠宰厂、”改为“单班屠宰3000头以上的”。

十、第二十二条改为“对下列行为,由商务、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畜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处罚:(一)屠宰生猪时向生猪体内灌、注水的,没收生猪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相关证照”;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宰前生猪静养时间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或生猪产品经检验水分超标的,没收生猪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纠正的,吊销相关证照”;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猪产品的,没收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十一、第二十三条第四项“销售、”后加“储存、运输、加工和使用”,“非法”改为“违法”,“按每头猪100元至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改为“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石家庄市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二、调整后的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新研制开发的和新引进外埠的酒类商品,应在上市销售后三十日内,……。”

三、调整后的第三十一条第十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备案规定的,……。”

石家庄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一)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二)涂改、伪造档案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三)损坏、丢失或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石家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办法》中所有“经济贸易”统一改为“发展和改革”,所有“商品混凝土”统一改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二、第三条第一款最后增加“,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款删去“发展计划”,“财政”后加“审计、”,“乡镇企业”改为“中小企业”,“贸易”改为“商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经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县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其辖区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其征收专项资金的百分之五十上缴市级财政,统筹用于全市重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和购置及上解省级财政”。

四、原第十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第一款“必须配置占水泥生产能力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达不到要求的,发展计划、经贸、乡镇企业等部门不予批准建设”改为“应当按散装水泥百分之七十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

五、原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三条,增加一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实行备案管理”作为第十四条。

六、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句删去“运送”、“和”、“的”,增加“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后,统一办理市城区通行和养路费减征手续。”作为第二款。

七、第十七条的第二个“和”字改为“、”号,在“大中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后”增加“和市城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建设单位”。

八、第十八条删去“市区二环路以外及矿区、”。

九、第十九条的“市区二环路以内”改为“市城区”。

十、第二十二条的“水泥构件厂”改为“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十一、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删去“并”字,增加“并核定散装水泥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计划”。

十二、第二十八条的“公安机关”前增加“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所在地”。

石家庄市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一、第一条增加“《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二、第九条改为“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三、第十条第一款增加“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章程草案、”……“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和”……。

四、第十一条增加“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机构改革方案、裁员分流方案、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

五、第十二条增加“……公益金使用方案……”

六、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二百人以下的企业职工代表不应少于三十人;……。”

七、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科技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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