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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4-02-26

施行日期:2004-02-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卫留成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决定

将第七条“重点项目必须先审计后开工。重点项目立项审批后、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开工前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应当于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未经开工前审计或者审计机关提出否定性意见的重点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开工批准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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