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卫留成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
将第五条第三款“设计要求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删除。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4-02-26
施行日期:2004-02-26
时效性:已失效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3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卫留成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
将第五条第三款“设计要求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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