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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条款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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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公布日期:1990-06-18

施行日期:1990-06-1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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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人身保险条款的管理,使条款的制定能够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金融法规、法令,维护保户的利益,提高人身保险业务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保持条款的稳定性,使条款的制定权限、报批程序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计、制定、使用的人身保险条款,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条款的制定权(一)长期性(一年以上)人身保险条款由总公司负责制定、修订,各地在执行中不得擅自变更。在某些新领域开办长期险业务、总公司又未下发相应条款及办法的情况下,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分公司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地方性条款,但要报总公司审批,待批准后方可实施。省级以下公司不得制定或修改长期性人身保险条款。

(二)短期性人身保险条款的基本条款由总公司制定,省级公司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基本条款的条件下制定相应的条款,但需报总公司备案。省级以下公司不得制定、修改短期险条款。

(三)社会保险办法由总公司、省公司、地区级公司制定。省公司、地区级公司提出办法草案分别报上级公司审核,待审核同意后再报地方政府批准实施。

三、上报条款的基本内容(一)长期性保险条款1.投保条件2.保险责任、除外责任3.保险起期4.保险期限5.保险费与保险金额6.给付与申请手续7.合同的解除与变更(二)短期性人身保险条款上报上列长期险基本内容的1、2、4、5、6项。

(三)法定、统筹保险办法除上报长期险规定的七项基本内容外,还应包括办法的实施范围、保障的项目和标准。

以上为报批条款所必须具有基本内容。各地上报条款时还应根据条款需要增加必要的内容。

四、上报条款的说明内容上报的条款须附有条款说明,计算说明和可行性调查报告。计算说明的内容为:

(一)长期性保险条款说明1.三个预定率及有关参数2.保险费、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3.业务责任准备金计算公式(按纯保费式未来法计算)

4.退保金的计算公式5.利差返还金额的计算公式(二)短期险计算说明上报长期险计算说明的1、2、4项。

(三)社会保险办法计算说明内容,按照不同的收付方式,上报相应的内容。

统筹式业务(即现收现付式):企业经营状况、工资总额、在职职工人数、退休(含离休、退职)职工人数、退休费用的组成、退休费总额、退休职工给付项目、标准及其占标准工资总额的比例、拟确定的统筹基金的提取比例及构成等。

积累式:上报长期险计算说明的五条。

现收现付加积累式:按上述两项的要求上报。

五、条款、办法的上报手续和条款、办法的批复(一)省级公司设计制定长期性保险条款需上报条款设计计划,待计划批准后再进行条款的设计及数据的计算工作,以免各地重复设计同类条款。

(二)省级分公司制定的条款,须经充分酝酿、论证成熟后,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上报总公司。

(三)省级公司制定的地方性条款的文头一律要标明本分公司名称。

(四)总公司接到各分公司上报的条款报告后须在三十天内予以批复,特殊情况五十天内批复。

六、条款的适用范围(一)经批准后的地方性长期保险条款,其实施范围仅限于本地区。其他分公司未经总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引入。引入别省短期保险条款须先报总公司备案后方能使用。

(二)总公司限定范围试点的条款,未经总公司同意非试点单位不得引入。

(三)地方性条款一经批准实行,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

(四)条款解释权属于条款的设计制定单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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