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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保发[1997]3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1-01

施行日期:1997-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各附属机构,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件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办公室的布置,从1997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金融系统(六行一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由原本人标准工资(等级职务工资与规定的责任目标津贴之和)调整为本人工资收入(等级职务工资、实际责任目标津贴、保留津补贴,工作、岗位津贴,各种地区津补贴。即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工资总额的所有项目)。

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原2%调整为3%。

三、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比例规定同时废止。

国发〔1995〕6号文件下发之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入了计发办法改革阶段,职工个人在职时期缴费多少将直接影响将来退休金的高低。各级公司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好宣传工作,教育广大职工要从长远利益考虑,只有在职时期多积累一些,才能保证今后退休金水平的提高。各级公司统筹办要加强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做好个人台账、基金账户的记录,为下一步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打好基础。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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