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辽宁省兽药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9月29日审议决定废止,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29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兽药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