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29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