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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08-20

施行日期:2004-08-2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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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8月20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的决定(2004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民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的设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二、删去第四十二条。

三、删去第四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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