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12号)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23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0日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23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议案,决定对《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二、删去第十二条。
三、删去第十三条。
四、第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条件的专职从业人员。”
五、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后的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六、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七、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用人单位招聘劳动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招聘一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八、删去第三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