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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06-26

施行日期:2004-07-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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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通知规划、环保、消防、公安、交通、人防等部门参加验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修改为:“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兴建临时性建设的,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交纳临时工程造价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作为拆除保证金。按期拆除的发还保证金,逾期不拆的,保证金没收,作为强行拆除费用。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兴建临时性建设的,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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