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一条。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
三、删去第二十八条。
四、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五、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