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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06-04

施行日期:2004-06-0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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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一条。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

三、删去第二十八条。

四、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五、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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