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06-04
施行日期:2004-06-04
时效性:已失效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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