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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保发[1995]6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4-07

施行日期:1995-04-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济南、杭州市分公司:

为了加强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质量管理,扭转家庭财产保险业务连年亏损的局面,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关于加强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管理的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关于加强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管理的规定

一、各分公司应尽快理顺管理体制,对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严禁搞家财险储金空转,杜绝以普通家财险保费倒计储金的作法。

三、严禁赋予家财险保险代理(办)员理赔权或核赔权。已赋予的应立即收回。

四、业务统计部门必须根据家财险实收储金按照预定利息率提存名义保费作为应收保费。

五、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家财险赔付率连年偏高时,应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提高保险费率。

六、各地应因地制宜将家财险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逐步转变为比例赔偿方式,并实行总保险金额中按固定比例承保分项财产,实行分项理赔;加保特约财产,必须提高基础保额,在基础保额之上特约承保。

七、根据各地经济状况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适当提高每户家财险的基础保险金额。

八、将自行车从普通家财险中剔除,逐步转向自行车专项保险。

九、严格执行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制定、审批和管理权限的规定。总公司只将家庭财产保险作为地方性险种,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管理,各分公司不得层层下放,已经下放的应立即收回。今后各分公司制定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必须报送总公司财产保险部审核后,再报同级人民银行批准实施。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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