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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在兼业代理网点销售的批复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保监复[2001]3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2-26

施行日期:2001-02-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上柜代理销售的请示》(太保(200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将太平盛世?长发两全保险(万能型)险种在兼业代理机构上柜销售;

二、代理销售万能型、分红型及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兼业代理机构仅限于经保监会核准的金融类和邮政储蓄类兼业代理机构;

三、万能型及投资连结类险种属于特殊寿险产品,兼业代理机构代理销售此类保险产品应按有关规定报当地保监办核准,申报险种统一填写为“万能型及投资连结类保险”;

四、你公司应严格管理此类代理业务,控制合同授权范围,防止误导客户。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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