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4—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中伟2002年3月22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3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令第134—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即:“发布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广告应持有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化妆品广告证明。”
《四川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作相应调整,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