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关于违反房改政策的处罚办法》的决定(市政发〔1999〕178号 1999年11月22日)
第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房改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下列处罚:
(一)由市房改办责令违反房改政策的单位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房改政策的个人,由市房改办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不按规定时间、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每逾期一天按缴纳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市政发(1999)17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9-11-22
施行日期:1999-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关于违反房改政策的处罚办法》的决定(市政发〔1999〕178号 1999年11月22日)
第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房改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下列处罚:
(一)由市房改办责令违反房改政策的单位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房改政策的个人,由市房改办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不按规定时间、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每逾期一天按缴纳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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