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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1999)9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9-07-31

施行日期:1999-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7月31日 甬政办发[1999]92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市重点工程项目顺利建成并发挥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结合我市重点工程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市重点工程项目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视情节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

市重点工程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经营性市重点工程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领导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应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参建单位领导人责任制。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市重点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除另有规定外,市重点工程项目应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项目建设程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各级项目审批机关对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的项目不得审批。

市重点工程项目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三边”工程和“献礼”工程。

第三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

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应经过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

招标单位应合□ ^u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禁进行转包。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格控制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的“一条龙”作业。

第四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市重点工程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应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市重点工程项目建成后,应按《宁波市重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市重点工程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竣工验收时一并验收。

第七条 工程勘察单位要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对所提供的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

第八条 工程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其中对于大桥、大坝、大堤、大型公共建筑物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重点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另一具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复核。经复核同意后才能审批初步设计,按施工图建设。设计单位应派代表常驻工地现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九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工艺,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条 监理单位要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监理单位要严格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应加强建设资金管理。

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各业主单位要按合同、资金平衡计划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保证工程建设的需要。计划、财政、金融以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制度,对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以及缺乏质量安全保障的项目,要根据事故处置的需要,在资金拨付上进行约束。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监察、审计力度,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应建立健全政府监督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对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在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及时处理。

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重点工程质量监督专家组对全市重点工程项目的质量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不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应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

市重点工程项目应在施工现场挂牌,标明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电话。

所有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向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项目主管部门等举报和揭发市重点工程质量问题。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举报电话为:7363108。

第十五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工程质量月报制。

市重点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应每月一次将工程质量情况上报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主管部门以及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单位的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遇重大质量事故或事故苗头,要及时上报,对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质量管理奖罚制度。

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等,对市重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对管理严密、措施落实、效果显著的市重点工程项目单位及参建各方,予以公开表扬并适当奖励。凡发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用不正当手段或进行工程转包、主体工程分包、被其它施工单位挂靠,或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对全市重点工程的投标资格,同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其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宁波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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