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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政[1999]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7-30

施行日期:1999-07-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9〕3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

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日制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是国家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其主要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国民实施基本的普通文件知识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规范自律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优化、高效的原则;坚持与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模效益、师资队伍建设等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中小学根据学校规模、任务,确定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一)规模在18个班以上、17-12个班、11个班以下的高中,分别设置内设机构4个、3个、1-2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1-2名。

(二)规模在24个班以上、23-12个班、11个班以下的初中,分别设置内设机构4个、3个、1-2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1-2名。

(三)规模在18个班以上、17-8个班的小学,分别设置分设机构2个、1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7个班以下小学不设管理机构,配校长1名、教导主任1名。

(四)中小学基层党群组织按有关章程建立。12个班以上的高中、初中,可配专职团干部1名。12个班以上的小学,可配专职少先队辅导员1名。

(五)中小学内设机构一般包括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等。其职责按教育教学任务和内设机构数量确定。

(六)职业中学内设机构数、校领导职数,比照普通高中和普通初中规模、条件审定。县级以上的重点职业高中,可增设生产实习处。

本条所称的班,是指按国家规定设置的标准班。

第六条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职工工作量、每班学生人数确定。编制标准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第七条 中小学基本编制标准:

(一)重点和普通高中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班额比例为4:50、3.8:50,专职教师编制占教职工总编制分别不少于77%、76%。

(二)城镇初中和农村初中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班额比例分别为3.5:50、3.3:45,专职教师编制占教职工总编制分别不少于77%、80%。

(三)城镇小学和农村小学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班额(不含学前班)比例分别为2:45、1.4:30-35,教师编制占教职工总编制分别不少于80%、90%。

(四)城镇和农村职业中学教职工与在校学生班额比例分别为4.1:40、3.8:40,专职教师编制占教职工总编制不少于76%、74%。

(五)盲聋哑学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按在校学生12至15人配2.2名教师、0.5名职工核定。

(六)各类学校工勤人员编制控制在学校教职工总编制的8%以内。

第八条 中小学附加编制:

(一)建有图书馆、微机室、实验室、语言室、电化教育室的中小学,可按实际工作需要,增配编制1-3名。

(二)1200人以下规模的学校,配卫生人员(或保健教师)1名;12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配卫生人员(或保健教师)1-2名。

(三)承担全乡(镇)小学业务指导工作的农村乡(镇)中心小学,可根据指导任务大小,配教育指导人员1-2名。

(四)有寄宿学生的学校,按每300名寄宿学生配管理人员1名。

(五)为教学和后勤服务的校办产业单位,列入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管理序列,其人员编制按学校编制总额的1-3%另行核定。

(六)承担示范、实验任务的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其教职工编制在本编制标准基础上视情况适当增加,但增编不得超过基本编制的10%。

第九条 中小学教职工机构编制以校为单位(农村小学以中心小学为单位)核定。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计算,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计算。

第十条 市、县(市、区)可针对学生自然入学高峰或低谷等情况,按标准班人数折算编制,实行人员编制动态管理,但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本地教职工基本编制与附加编制之和的5%。编制浮动幅度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编制浮动部分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集中掌握使用。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指学校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指学校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辅人员:指学校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教、计算机、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标准工作量按周标准授课时数计算。以语文、数学课为基准,高中教师10-12节、初中教师12-14节,小学教师16-18节。担任其他课和承担教学指导、跨课任教以及班主任等工作应折合相应工作量,折合标准由市、地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中小学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登记管理制度。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学校,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选聘、招聘制度,教辅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用工合同聘任制度。

第十五条 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总量控制,县级以上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中小学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以及经费预算形式,原则上每三年重新核定一次。其中省属单位的中小学由其主管部门或省教育行政部门报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市、地、县属中小学由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抄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乡(镇)属中小学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县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抄市、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未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不得超限额设置内设机构、增加编制,不得超编进人。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预中小学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不含企业举办)的中小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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