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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9)2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3-05

施行日期:2009-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九年三月五日

国家测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测绘局(副部级),为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审查工作交给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基础测绘及其他重要测绘的具体技术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开展测绘基础研究和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测绘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拟订测绘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基础测绘、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国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和管理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

(三)拟订地籍测绘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确认地籍测绘成果。

(四)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华测绘。组织查处全国性或重大测绘违法案件。

(五)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六)负责管理国家基础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全国测量标志的保护,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

(七)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市场,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与有关部门共同拟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

(八)负责测绘科技创新相关工作,指导测绘基础研究、重大测绘科技攻关以及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开展测绘对外合作与交流。

(九)承办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测绘局设7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新闻、信访、保卫、政策研究、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和督查督办。

(二)规划财务司。

组织起草测绘事业中长期规划、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承办拟订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草案工作;管理国家测绘事业费、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三)国土测绘司。

承办基础测绘及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国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维护和完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组织起草国家航摄规划,承办民用测绘航空航天摄影与遥感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组织起草测绘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承办测绘资质管理工作,拟订测绘市场准入标准并组织实施;承办全国性或重大测绘违法案件组织查处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五)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测绘成果管理司)。

承办组织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指导地理信息应用服务;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承办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以及测绘成果汇交、测量标志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地图编制管理相关工作,核准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六)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拟订测绘科技创新有关政策和规划;组织、管理测绘基础研究、重大测绘科技攻关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承办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承办测绘国际合作与交流有关事宜;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华测绘。

(七)人事司。

承办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事项;拟订测绘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承办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工作;指导测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测绘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9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3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图由民政部会同国家测绘局组织编制。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民政部和国家测绘局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二)由国家测绘局牵头,建立健全国家测绘与地方测绘、测绘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军地测绘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

(三)陕西测绘局、黑龙江测绘局、四川测绘局、海南测绘局实行由国家测绘局与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测绘局为主)的管理体制,承担国家测绘局和所在地省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相关职责,行政编制222名。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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