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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行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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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06-01

施行日期:198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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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行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的通知(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

为了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筹集经济建设所需的资金,国务院决定发行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现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发行总额为一百二十亿元。发行对象为城乡职工、居民、个体工商业户、各种基金会、保险公司以及有条件的某些公司。债券偿还期限为三年,年利率随人民银行规定的三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浮动,加保值贴补率,外加一个百分点。

二、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利息自购买之日起计算,期满三年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未到期不兑付,逾期未领取不加计利息。公民个人购买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三、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别为二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三种。保值公债不记名,不挂失,可以向银行抵押,可以在国家指定的场所转让。

四、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开始发行,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

五、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的发行任务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级政府要完成分配的推销任务。推销后剩余部分,由各级政府用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认购。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专业银行和财政、邮政等部门多渠道办理推销工作,财政部按推销的数额,拨付一定的推销经费。

六、保值公债由财政部负责还本付息,各经办单位办理兑付。

发行一百二十亿元保值公债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会同各级宣传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共同作好宣传动员工作,确保发行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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