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出生等医学信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11-23

施行日期:2009-11-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出生等医学信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闽人口发〔2009〕117号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

现将《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出生等医学信息管理的通知》(闽卫妇幼函(2009)1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参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管理,加快县级计生服务站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各县级计生服务站应于2009年底前配置第二代身份证验证阅读器,查验身份证真伪,以便核实服务对象的真实身份。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出生等医学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立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福建医大附属协和医院、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福建中医学院附属第二人民医院:

1993年1月1日起,卫生部、公安部和民政部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作为婴儿出生的医学证明,其中包括查验并准确记录新生儿父母亲的身份证号码。自1996年1月1日开始,《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工作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依法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作为户籍登记机关出生登记的医学依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部分医疗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部分项目填写不完整,特别是新生儿姓名空项等,或由于种种原因,近期出现伪造身份、姓名等现象,影响了出生登记的准确性。

为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出生等医学信息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情况的报送,配合做好出生人口登记和计划生育工作,现重申如下要求:

一、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对临产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应先接受住院、接生,安全分娩后再办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资料登记手续。

二、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所有项目必须真实、完整;应要求新生儿父母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查验身份证真伪,准确记录新生儿父母亲的身份证号码。对于无法识别的身份证,先复印留底,暂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待提供真实身份后按规定的程序签发。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在实施孕产期保健服务期间,应告知孕妇提前确定新生儿姓名。

三、健全和落实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开展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含民营机构),应按卫生部、国家计生委《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和《福建省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认真记录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并发症的原始资料,同时查验、准确记录受术者或孕产妇的身份证号码,完成新生儿出生、死亡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等登记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于每月5日前向辖区内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报送。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于每月10日前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月15日前向同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同时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将所收集的相关数据,与妇幼卫生报表的数据核对、衔接,按妇幼卫生报表上报时间和渠道逐级上报,省妇幼保健院汇总后报省卫生厅。

四、所有开展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包括民营医院)应于2009年底前在妇产科配置第二代身份证验证阅读器,查验身份证真伪,并保存身份信息一年以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安排专项经费帮助乡镇卫生院购买第二代身份证验证阅读器。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和民营医院第二代身份证验证阅读器的购置经费自行解决。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完)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