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11-03-21

施行日期:2011-03-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的通知

水运国际函字[2011]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以来,国际船舶代理业得到迅速发展。截至2010年底,依法取得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的企业已超过1900家(含分公司),其中多数企业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有效期截至2011年6月30日,需要办理换发《登记证》手续。

为做好换发《登记证》工作,根据《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凡《登记证》有效期至2011年6月30日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换发新的《登记证》。逾期未申请换发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不得继续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换证工作是贯彻《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监督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了解国际海运企业经营现状、评估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换证工作按时完成。

我部委托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船代协会”)协助办理换证工作。换发《登记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网站(www.casa.org.cn)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在网上填报相关资料,并获取网上备案编号。

2、申请人将网上填报的资料自行打印,经公司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后,于4月20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后,于5月10日前统一报送我部。

4、我部将依据《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予以换发新的《登记证》。

审核结果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www.mot.gov.cn)以及中国船代协会网站予以公布。新的《登记证》由中国船代协会寄送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分发到相关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书(附件1);

2、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调查问卷(附件2);

(上述两个附件均可从中国船代协会网站下载填报打印)

3、现有《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5、两名有三年国际海运经历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证明公证书(须证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的母公司工作)、履历表和劳动合同(附件3)。

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应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对不能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的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按照《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 附件1:换发《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申请书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103/P020110323537640426448.doc

• 附件2: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调查问卷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103/P020110323537640247464.doc

• 附件3:公证书、履历表格式样本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103/P020110323537640403858.doc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