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枣庄分公司振兴路营销服务部迁址的请示》(国寿人险鲁发[2006]217号)收悉。经审查,同意你公司所属枣庄分公司振兴路营销服务部由枣庄市市中区振兴路57号迁至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中路73号。机构迁址后,不得在原址以任何形式继续保留业务。你公司应做好迁址的宣传工作,并于文到之日起10日内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到山东保监局办理变更手续。
此复
二OO六年六月七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保监局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鲁保监复[2006]169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6-06-07
施行日期:2006-06-07
时效性:已失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枣庄分公司振兴路营销服务部迁址的请示》(国寿人险鲁发[2006]217号)收悉。经审查,同意你公司所属枣庄分公司振兴路营销服务部由枣庄市市中区振兴路57号迁至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中路73号。机构迁址后,不得在原址以任何形式继续保留业务。你公司应做好迁址的宣传工作,并于文到之日起10日内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到山东保监局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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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六年六月七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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