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鲁政办字(2006)7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26

施行日期:2006-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5 应急响应

5.1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5.2 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5.3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5.4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5.5 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6.5 基本生活保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6.7 应急资金保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7.2 通讯与信息传递

7.3 应急技术保障

7.4 宣传与培训

7.5 信息发布

7.6 监督检查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更新

9 责任与奖励

9.1 奖励

9.2 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和《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辖区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的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省政府成立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省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省民政厅分管救灾减灾工作的副厅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新闻办、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水利厅、民政厅、农业厅、卫生厅、教育厅、安监局、旅游局、气象局、地震局、保监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济南铁路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省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决策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有关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国土资源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对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省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对其损失及影响作出评估,为省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省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省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省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设区的市、有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可能的县级(以下简称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其组成和职责分别在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省、市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抓紧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企业)上下信息互通,以群测群防为主、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做到在发现险情或灾情时,监测人员、村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灾害或灾情信息;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要及时向下传达。国土资源、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防汛、气象、地震等有关监测网络互联,相关信息共享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加强资料信息分析,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并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省、市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年初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的内容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3.2.2 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省、市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做好安排,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同时加强对群测群防工作的指导。一旦发现险情,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相应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3.2.3 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

有关县级、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威胁的群众,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填制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将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填制发放到群众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省、市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并将三级以上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省级汛期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气象局联合开展,汛期在山东卫视和山东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道及山东地质环境信息网(www.sdgem.gov.cn)、山东气象信息网(www.sdqx.gov.cn)发布三级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各市和有关县级、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收看、收听有关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作出安排,明确专人负责;当有涉及本地区的三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时,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并组织各单位和可能受威胁群众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5.1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迅速将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失踪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对出现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4小时内速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出现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12小时内速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 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当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立即启动市、省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相应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当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在当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当地设区的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省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当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以前期应急响应为基础,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当地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当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向安全地带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利用其装备优势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省经贸委、建设厅、水利厅、安监局按各自职责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省地震局协调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参加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省旅游局协调旅游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和排险,协调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省水利厅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省地震局负责提供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地震监测资料。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后传染病暴发流行,对灾区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安全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省经贸委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等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省交通厅、济南铁路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省经贸委、信息产业厅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省民政厅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省保监局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6.6 信息报送和处理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省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 应急资金保障

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要求,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情险情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通讯与信息传递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村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7.3.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3.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省国土资源厅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我省实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应用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和采用多种方式,多层次多方位地向广大干部和群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有重大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新闻报道工作,由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

7.6 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省政府批准。

本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9 责任与奖励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