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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深府办(2006)20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1-26

施行日期:2006-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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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粤府(2006)65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地质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质工作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加强地质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市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地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矿产资源和丰富的地质资料,在城市建设、国土整治、土地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迅速,资源短缺的现象日益严重,水土流失、地质灾害频发,已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此外,我市地质工作中还存在体制不顺,投入不够,基础资料缺乏和研究程度较低等问题。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大意义,结合我市实际,抓好地质工作的“四个统筹”:即统筹地质工作部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统筹我市地质事业发展与对外开放;要坚持立足需求、适度超前、突出重点、完善体制和依靠科技等基本手段,通过深化改革,整合资源,构建与我市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为我市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长期的、基础的、有力的保障和服务。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地质工作力度

(一)编制地质工作发展规划,统筹部署地质工作。以规划为龙头,将我市地质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市国土部门负责编制我市中、长期地质工作发展规划,并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通过年度计划、勘查项目、专项措施等予以落实。当前重点是完善《深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2?2010),抓紧编制《深圳市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和《深圳市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建立较为完善的地质工作规划体系。

(二)完善地质工作法规体系,制定地方性技术规范。推进《深圳市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立法进程,加快制定《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深圳市采石取土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我市在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资料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

(三)提高基础地质调查程度,拓宽应用领域。我市地质基础资料缺乏,急需加大基础地质调查和研究工作。要开展城市大比例尺的区域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和研究工作,同时开拓地质工作的应用领域。有计划地开展土地建设适宜性分析、地下空间合理利用、斜坡稳定性分析、覆盖型岩溶、特殊岩土、海水入浸、水土流失、放射性地质等专题调查和研究工作。建立我市地质环境监测系统,为城市建设提供更加精确的地质基础数据和高水平的地质研究成果。

(四)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能力,提高矿产资源的保障水平。加强对我市砂、石、土、矿泉水、地下热水等矿产资源的基础调查工作。作好12个石矿限采区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努力探索矿山开采新技术和运作新模式,建立储量动态监测为核心的后续监管机制。落实2004年市人大一号议案,做好已关闭矿山的整治复绿工作。搞好矿产资源开发安全生产,杜绝安全生产隐患。

(五)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全力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调查制度、预报制度、危险性评估制度、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的“三同时”制度,并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工作。要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提高地质灾害预报水平。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街道、社区、企事业等单位的基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要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公布和认真实施,使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六)推进地质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利用,建立信息化服务体系。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服务社会的主要载体。要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开展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尽快建立地质资料分级管理制度和馆藏机构,依法及时向社会提供地质信息服务。利用先进的可视化技术,建立我市地质数据管理和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城市地质资料的数字化管理。

(七)加大地质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市民节约资源、环境保护意识。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在全体市民特别是中小学生中普及地质科学、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的知识,使爱护地球、珍惜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观念深入人心。做好大鹏半岛国家地质公园、凤凰山国家矿山公园和鹏茜国家矿山公园的建设和后期运营工作,发挥好地质科学教育基地的作用。

三、依靠科技,增强地质工作创新能力

(一)推进地质科技进步。我市要发挥特区吸引人才的优势、资金雄厚优势和机制灵活的优势,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机制,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加大地质科研投入。重点加强基础地质、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的创新工作,全面提高我市地质工作的科技水平。

(二)加强地质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在各个层次上,加强与省内其他市、其他省以及港、澳地区的联系与交流,吸取和借鉴有益经验,提高地质工作水平。有计划地安排参加国际地质学术会议,广泛开展地球科学和地质勘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速我市地质管理和研究工作走向国际化。

四、加强领导,提高地质工作的管理水平

(一)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强地质工作的领导,把地质工作的发展和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我市地质工作。

(二)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地质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决定。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和检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矿山环境安全检查和督察制度等,强化对地质工作的执法检查,加强执法过程中的协调与配合,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和完善地质工作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地质人才开发机制和管理体制,引进培养一批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地学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适当地充实地质工作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管理机构,为地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四)强化矿业权的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10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24号)精神,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切实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2006年11月26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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