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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榕政综〔2006〕29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2-07

施行日期:2006-12-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我市是雷电多发区,每年雷电灾害频发,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加强我市防雷减灾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雷电灾害多发的严峻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防雷减灾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把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责任制管理,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和损失。要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防雷行政执法及雷电天气预报警报工作

气象部门作为防雷减灾的主管部门,要加强防雷工作的行政执法,依法保障防雷减灾工作有效开展。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监测、预报和研究,提高雷电天气的预报警报水平,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支持,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

三、认真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把加强防雷装置建设作为预防雷电灾害的重要基础。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航空、广播电视、电力设施、通信设施、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旅游景点、学校、商场、宾馆、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口聚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 设施要严格落实防雷安全措施,要认真执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气象、安全生产管理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将防雷装置列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联合开展防雷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防雷安全措施是否合格,作为办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重要依据之一,加强监管。

四、加强防雷减灾管理

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公安、消防、规划、建设、气象、安监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要按照国务院第412号令的规定,严格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落实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具有防雷装置的建设项目由气象部门委托建设部门,在建设审批时对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一并予以审核,并将相关防雷部分建审资料及审核结果送气象部门备案;气象部门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及时纠正;在组织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部门应通知气象部门派员参加验收。

五、全力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雷电灾害突发性强,对电力、交通、通信、石化等行业影响重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快建设农村雷击灾害高发区域的避雷装置。遭受雷电灾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严禁隐瞒不报。

六、广泛宣传防雷减灾知识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在基层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知识和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讲清雷击事件发生的原理,消除部分群众的迷信和恐惧心理,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有效减少雷电灾害的影响和损失。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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