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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资质资格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7-17

施行日期:2002-08-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了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加强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下称防雷审核)资质、资格管理,保证防雷审核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审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审核范围包括对直击雷防护装置、感应雷(雷电电磁脉冲)防护装置、综合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的审核。

第四条 从事防雷审核的单位,必须持有《防雷审核资质证》,其从业人员必须持有《防雷审核资格证》。

第五条 防雷审核资质实行等级管理制度,资质等级分为丙、乙、甲三级。

第六条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小型防感应雷装置和小型综合防雷装置。

第七条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中小型防感应雷装置和中小型综合防雷装置。

第八条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大中小型防感应雷装置和大中小型综合防雷装置。

第九条 防雷装置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下的,属于小型防感应雷装置和小型综合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属于中型防感应雷装置和中型综合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大型防感应雷装置和大型综合防雷装置。

第十条 防雷审核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文件。丙级和乙级防雷审核单位应该将超越资质范围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报送上级具有相应审核资质的防雷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一条 防雷审核资质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管理机构;

(二)防雷管理机构必须持有《防雷审核资质证》;

(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防雷审核资格证》;

(四)丙级资质单位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2名;

(五)乙级、甲级资质单位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名、2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2名、3名;

(六)具有全面质量保证体系;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八)具有符合要求的资料档案库(室);

(九)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防雷审核资格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防雷管理机构专职人员;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防雷工作二年以上;

(三)必须持有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设计和防雷检测资格证。

第十三条 防雷审核资质单位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防雷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制定本单位防雷审核技术保证体系和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核资质范围内各类防雷装置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防雷审核资格人员职责:

(一)依据国家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具体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文件;

(二)出具审核结论;

(三)监督审核结论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防雷审核资质的单位必须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防雷审核资质申请表》;

(三)单位法人证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专业技术人员防雷设计和防雷检测资格证复印件以及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各类规章制度汇总表;

(六)质量保证体系手册。

第十六条 申请防雷审核资格的个人必须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审核资格申请表》;

(二)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防雷设计和防雷检测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 防雷审核资质、资格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八条 防雷审核资质、资格证有效期为五年。防雷审核资质证在有效期内接受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年度审查。防雷审核资格证有效期满后到发证机关审查换证。

第十九条 防雷审核资质年度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审单位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交单位法人证复印件、《防雷审核资质证》原件、单位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单位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等。

(二)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核有关资料后,应对资质年度审查作出结论。年度审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单位资质条件符合规定资质等级标准,且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防雷审核责任性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资质年度审查合格。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在上一年度发生防雷审核责任性事故,或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资质年度审查不合格。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转让、变卖防雷审核资质证。违反本条规定的,资质证年度审查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没有参加资质年度审查的单位其资质证无效。

第二十二条 资质证年度审查不合格的,持证单位不得从事防雷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桂气发[20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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