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灌充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氢气等气体灌充施放系悬空中气球进行庆典、广告等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灌充施放气球实行安全作业许可证制度。从事灌充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持有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灌充施放气球安全作业许可证》和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其从业人员必须持有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灌充施放气球上岗证》。
第四条 灌充施放气球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法人单位;
(二)有熟练掌握易燃易爆气体安全操作的专业技术队伍,技术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相关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1人,相关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员应取得《灌充施放气球上岗证》;
(三)有完备的灌充施放气球设备,并按有关规定实行年检,取得合格证;
(四)易燃易爆气体生产场所、储存场所(器具)和运输工具等应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灌充气球现场应当远离人群,现场地面保持湿润,上空无高压电线,五十米以内不得有明火,半径二十米以内设安全区,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安全区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禁止击打容易产生火花的金属器具。
第六条 灌充气球现场要设立“严禁烟火”醒目标志,配备干粉灭火器材,设防火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七条 灌充施放气球人员在工作时应穿棉质工作服,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帽(如尼龙、腈纶、丙纶等),应穿胶鞋,应关闭手机、呼机等通讯工具。
第八条 施放气球应系牢,系留点距相邻高压电线、建筑物等的水平距离应为气球升空高度的一点五倍以上。
第九条 施放气球现场要有专人巡视监护,施放气球结束后要及时将气球回收处理。
第十条 灌充气球使用的氢气纯度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六。
第十一条 各类庆典活动或者大型集会禁止施放手持氢气小球。
第十二条 氢气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灌充施放气球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灌充施放气球安全作业许可证》申请表;
(三)法人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简表、上岗证复印件、技术职称复印件;
(五)氢气生产、储存、运输设备登记表;
(六)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灌充施放气球安全作业许可证》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灌充施放气球安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内接受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年度审查。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按公安消防机构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灌充施放气球安全作业许可证》年度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检单位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法人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灌充施放气球安全作业许可证》原件、单位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单位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变动情况等。
(二)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核有关资料后,应对《灌充施放气球安全作业许可证》年度审查作出结论。年度审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二种。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符合规定条件,且在上一年度未发生安全责任性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灌充施放气球安全作业许可证》年度审查合格。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灌充施放气球安全作业许可证》年度审查不合格:
(一)持证单位不符合规定条件,不能履行安全职责的;
(二)持证单位上一年度出现严重安全责任性事故的;
(三)涂改、伪造、出租、转让、转借《灌充施放气球安全作业许可证》的。
第十八条 《灌充施放气球安全作业许可证》年度审查不合格的,持证单位不得从事灌充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九条 没有参加年度审查的单位其《灌充施放气球安全作业许可证》无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