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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28

施行日期:2006-09-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各驻外办事(联络)处,中央、省驻银各单位:

《白银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白银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1.1.1为保证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提高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1.2.4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1.2.5甘肃省气象条例;

1.2.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在白银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应急。突发性气象灾害是指由于暴雨(雪)、冰雹、大风、沙尘暴、寒潮、霜冻、持续高温等突发性天气气候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

1.3.2突发性气象灾害造成的衍生灾害的应急工作,按照白银市关于其他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

1.4原则

1.4.1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的日常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安排,有义务参与与突发性气象灾害有关的应急工作。

1.4.2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重建工作。

1.4.3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合力。

1.5标准

Ⅰ级:一次性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①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或损毁房屋5000间以上;

②死亡30人以上;

③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Ⅱ级:一次性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①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损毁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③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Ⅲ级:一次性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①倒塌房屋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损毁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③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Ⅳ级:未达到Ⅲ级标准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白银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范围内的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白银军分区司令员、主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电信局、市移动通讯公司、白银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区政府应设立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本县区的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2职责和任务

2.2.1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部署全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决定是否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并做好协调工作;向省政府报告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有关情况。

2.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制定和组织实施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落实指挥部的重大决定;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为本级政府启动和终止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审查突发性气象灾害新闻报道,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通报;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4各成员单位职责

成立相应的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制度;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决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灾情收集上报;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的有关工作。

驻军及武装警察军队:参加抢险救灾,并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市民政局: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救灾捐赠工作;指导灾区各级政府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和下达应急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负责城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市交通局: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及时提供交通系统受灾情况。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暴洪灾害应急日常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雨情、水情、灾情和水文预报,组织指导抗洪抢险工作,负责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市农牧局:负责农业防汛、灾后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市级抗灾种子储备和应急调用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质量检测工作。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做好有关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播发气象灾害情况以及应急指挥部的安排部署。

市电信局: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

市移动通讯公司: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及时提供远距离无线通讯设施,保证通信畅通。

白银供电公司: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应急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灾害信息来源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气象灾害信息。

3.1.2气象灾害信息审核

市气象局对收集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及时报送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3.2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有关气象灾害信息后,立即组织会审,属于突发性气象灾害的,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部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将启动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

3.3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

3.3.1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建设,保证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3.3.1.1建立和完善以气象探测系统、气象信息和气象灾害信息传输系统、气象预报分析处理系统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3.3.1.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3.1.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在此基础上,建立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综合指挥系统,提高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3.3.2协作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单位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机构紧急调用救灾资源。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指挥部决定启动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后,立即组织成员单位研究部署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实施。

4.1.2协作单位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署,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安排,确定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将名单报送指挥机构办公室。

4.1.3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联络、通报信息,收集预案具体落实情况。

4.1.4参与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

4.1.5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市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4.2紧急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指挥机构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4.2.1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4.2.2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作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4.2.3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食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4.2.4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4.2.5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4.2.6根据指挥机构的决定,通知停产、停业、停课等。

4.3动员社会力量

4.3.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3.2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服从政府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4气象灾害评估

4.4.1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4.4.2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4.4.3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应及时报送应急指挥办公室。

4.4.4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将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5新闻报道

4.5.1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救援情况。

4.5.2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使用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发布的信息。

4.6应急结束

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终止,由指挥机构提出建议,报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终止,并向社会公布。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装备保障

5.1.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光纤通信和网络通信为主,无线和卫星通信为辅的稳定可靠的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

5.1.2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5.1.3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气象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和移动式气象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5.1.4气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信息保障。

5.2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5.2.1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防御暴雨(雪)、冰雹、沙尘暴、寒潮、霜冻、低温冻害、持续高温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城市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指示标志。

5.2.2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军队、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气象灾害发生时的抢险救援工作。

5.2.3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并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5.2.4医疗机构及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现场救护,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5.2.5公安部门和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加强对重要场所和救灾设施的保卫,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制造事端的违法行为。

5.2.6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救助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明确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5.2.7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应当列入市、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5.3技术保障

5.3.1建立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3.2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气象灾害及其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估;参与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的培训。

5.4宣传和演习

5.4.1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并会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制定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教育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

5.4.2市、县区可以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演习。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民政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确保受灾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6.1.2发生灾害的县区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进行恢复、重建。

6.2社会救助

6.2.1市、县区应当设立气象灾害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基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捐助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6.2.2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助款物。

6.3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市、县区气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性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备案。

6.4灾害保险

6.3.1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尽快作出赔偿。

6.3.2鼓励灾害事故发生单位和公民积极参加灾害事故保险,有关部门应当为本部门专业救援队伍办理人身保险。

7.附则

7.1国内沟通与协作

加强与其他省、市州级指挥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提高防灾减灾预警能力和技术水平。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市、县区政府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2.责任追究

7.2.2.1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甘肃省气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7.2.2.2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理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3.1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结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3.2各县区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7.4解释

本预案由白银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7.5 发布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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