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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旅游饭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汕府[2000]1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7-20

施行日期:2000-09-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旅游饭店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七月二十日

汕头市旅游饭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市旅游饭店的管理,提高旅游饭店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饭店、宾馆、酒店、度假村(以下简称旅游饭店),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汕头市旅游局是汕头市旅游饭店的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旅游饭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发给《旅游饭店经营许可证》。

(一)持有以下证件:

1、《工程质量竣工核准证书》;

2、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3、《安全许可证》;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具有下列设备设施:

1、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或回车线;

2、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并设有24小时服务的总服务台;

3、客房内有软垫床,有工艺较好的桌椅、床头柜等家居设备,有地毯、电话、彩色电视机、灯光照明充足,且有一定的装饰性;

4、客房带有卫生间,内装有面盆、梳妆镜、淋浴或浴缸、抽水马桶,每日24小时供应冷热水;

5、客房、公共区域有空调设备;

6、四层以上的楼层设有客用电梯;

7、公共区域有男、女分设的公共卫生间;

8、设有餐厅及相应的厨房设备、设施;

9、有能够提供酒吧或咖啡厅服务的设施;

10、有能够提供娱乐或健身服务的设施。

11、有必要的消防设备和防盗安全设施。

12、设置规范、醒目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标志。

(三)设有下列服务项目:

1、前厅服务;

2、客房服务;

3、餐饮服务;

4、预订客房,餐饮服务;

5、运送行李服务;

6、分次结帐或一次性结帐服务;

7、代客收发电子邮件服务;

8、长途电话服务;

9、洗衣服务;

10、贵重物品保管服务。

(四)有员工守则、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及主要岗位员工的操作规程。

(五)高中级管理人员具有饭店管理知识和经验,其中80%以上人员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全国旅游行业岗位培训证书。

(六)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服务员必须持有汕头市旅游业饭店服务员上岗证书。

(七)员工按岗位统一着装,配带工号,仪容仪表端庄、大方、整洁,和蔼、亲切,语言文明、礼貌、清晰,服务符合岗位规范。

(八)主要服务岗位有能用英语会话的服务员。

(九)有安全保卫机构和健全的安全保卫、事故报告制度。

第五条 在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旅游饭店,持《旅游饭店经营许可证》到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旅游饭店变更上级主管单位、合并、分立、变更法人、增减经营项目、停业、歇业、中外合资饭店变更业主或外方管理集团、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15日内须向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按照国家《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标准和评定办法,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汕头市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和管理工作。

星级饭店应于饭店正门入口处或总服务台最明显位置设置星级标志,并按评定的星级标准提供服务,未被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的称谓进行经营活动。

未评定星级的涉外饭店,应在饭店正门入口处或总服务台最明显位置设置定点饭店标志,并按定点饭店的标准提供服务。

第八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汕头市旅游饭店服务质量的检查和评比工作。

第九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受理宾客对旅游饭店的投诉。有权对投诉内容和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旅游饭店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管理旅游饭店价格,监督检查饭店贯彻执行价格政策的情况。

第十二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饭店的行业统计工作。各旅游饭店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旅游调查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时、准确上报旅游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对旅游饭店的安全质量实行行业管理,查处黄、赌、毒、倒汇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旅游饭店接待旅客住宿必须查验、登记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饭店。

第十五条 各旅游饭店应在前厅总服务台显眼部位设置旅游投诉电话号码标志牌。

第十六条 旅游饭店经营字画、药品、服装,开办歌舞厅、桑拿浴室、棋牌室、音乐茶座,必须报市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并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暂停营业、吊销《旅游饭店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一)对经检查查出的服务质量、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在期限内不改进的;

(二)由于管理不善,饭店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宾客伤亡或贵重财物品被抢被盗的;

(三)宾客对服务质量的投诉不断,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各项规定的;

(五)拒绝旅游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第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廉洁奉公,严格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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