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在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如何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经济关系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7-03

施行日期:1991-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一、境内一方与境外一方有下列关系者,可认定为有特殊经济关系的双方:

(一)外方为我驻外机构或在境外兴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

(二)中外双方各有人员彼此在对方业务、管理机构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三)中外双方为履行过正式法律手续的贸易或经营的合伙人(如合资、合作企业的双方);

(四)中外双方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或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关系;

(五)一方或双方同时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并具有表决权的股票;

(六)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在行政管理或业务经营上领导另一方,或者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

(七)双方同时直接或间接地在行政管理或业务经营上领导同一第三方、或同时受同一第三方领导;

(八)中外双方法人代表有夫妻关系或直系血亲关系。

二、业务经营上彼此有联系,其中一方是另一方独家代理、经销或受让关系的,也应认定有特殊经济关系。

三、海关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经济关系,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相反证明时,海关可接受其证明后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先按海关规定执行,在调查结束后作出决定调整或维持原决定。上述调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海关总署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